
**院总理李强5月9日主持召开**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建设数字政府、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一环,《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相关内容,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上新台阶。
在数字时代浪潮的冲击下,政务数据已成为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关键生产要素。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部门分割、标准不一等问题,政务系统间形成了众多“信息孤岛”,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制约了政府服务效率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平衡发展与安全,成为重中之重。
相关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2016年,**院印发《“互联网 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明确提出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旨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提出**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也为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尽管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意义和迫切性已有共识,但在实践中,政务数据共享却面临诸多问题——政务数据碎片化、共享成效不佳;跨机构、跨部门之间“不愿共享、不会共享、不便共享、不敢共享”;一些机构在推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不注重合规与安全问题等。
5月9日召开的**院常务会议再提政务数据共享,需在几个方面发力和落实。
首先,筑牢安全防线。在数据共享的法治思维里,政务数据的公共性与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在“充分共享”和“有效保护”之间亟待平衡。而安全是数据共享、数据利用的前提。政务数据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经济安全,其敏感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数据一旦泄露,可能导致客户遭受财产损失、身份被盗用等严重后果,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可以说,一些地方政府“不愿共享”的**顾虑就是担心数据安全。对此,既要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红线,更要有技术手段和操作细节来保障落地,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打通数据壁垒,推动公共服务更加普惠便捷。
其次,明晰实践标准。近年来,围绕数据共享和合规利用也出台了不少文件,但在实践中不少机构表示,由于相关文件的表述较为模糊,不同机构对其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让一些机构因心存顾虑而畏首畏尾,也可能会因理解偏差而产生合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跨部门、跨领域沟通的基础上,出台可执行的配套细则,让数据共享做到真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再次,构建数据标准体系。会议提出,要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数据资源融合应用。在实践中,遇到的一大挑战是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的共享缺乏**层面的统一标准,数据的采集、存储、整合、对接、传输、共享、开放、应用和安全等也缺乏统一规范。换言之,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区、层级的基本要素不**统一,数据不具备可对比、可共享的价值,关键字段存在差异也导致信息搜索、应用的困难。当前,亟待通过统一的数据标准制定和发布来推动一体化建设。
当然,政务数据共享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场需要久久为功的治理变革。未来,唯有以安全为底线、以标准建设为突破,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技术赋能,才能真正打破“信息孤岛”的桎梏,让政务数据在合规、有序的轨道上自由流动,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