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称“**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限内的;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
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
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本条**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自然年的**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上年**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该额度适用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
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因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前股份;
(二)自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
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唤灰姿�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
证�唤灰姿�和**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
海证�唤灰姿�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
董事、高管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上市公司披露的高
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和**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将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1)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2)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3)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