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人员的**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3801 室(邮编 518048)
Address:Room 3801, Tower Three, Kerry Plaza, No.1-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518048, China
电话(Tel): ( 86 755) 8323 6000 传真(Fax):( 86 755) 8323 0187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
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了《广深铁路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刊登了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
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31,806,604 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3 日)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39%。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符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