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内幕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财务主管;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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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不得向**人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参
股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接触信息的相
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单位发生或将发生以下交易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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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1 项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Ⅱ.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Ⅲ.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Ⅳ.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Ⅴ.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公司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第 2 至 4 项除外)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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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
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
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动议或获悉时)履行报告义务:
Ⅰ.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Ⅱ.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
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Ⅳ.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
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Ⅴ.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
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款所述标准的;
公司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以及证券纠纷代表
人诉讼、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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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风险事项:
清偿;
;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刑事处罚;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的;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生产经营(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事项:
等方面;
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
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重大变化,如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
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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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技术、资质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新的重大项
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产生重
大影响等;
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
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2)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被法院裁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八)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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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行、募集资金、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拟进行资产证券化、
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信息;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辞职或发生变动;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合并、分立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八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和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受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四)公司全体董事和**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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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九条 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在**时间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
告,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时间以电话、电
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
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
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管理与上报机制,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所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监控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信息报告义务**责任人签字后方可
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官(CEO)
、各单位负责人、董事和**
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
理、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等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
信息披露工作。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单
位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对外宣传文件或刊物,应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基本流程为重大信息报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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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执行官(CEO)―董事长―董事
会―股东会。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重大信息的**时间责成信息报告联络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
方式将该重大信息的简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信息报告单》
(附件 1)
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向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送
有关情况。报送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大连重工董事会
办公室;电话:0411-86852187、0411-86852802;传真:0411-86852222;
电子邮箱:dlzg002204@dhidcw.com。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信息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信息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
息后,应及时报公司**执行官(CEO)
,审核后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签发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
序;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履
行前置决策程序,并填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批表》
(附件 2)
报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组织的“三会”审定后,
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征求中介机构(保荐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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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等)意见后,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
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
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当日,将重
大信息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责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
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
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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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单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
事由:
联系人签字: 义务报告人意见:
联系方式: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处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官(CEO)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批表
事项说明 请简要说明,具体议案内容请后附
责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提交部门
□党办(党委会) □董办(董事会)
(决策会议的
□公司办(**执行官(CEO)办公会) □董办(股东会)
组织部门)
该事项达到《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第六条 **xx 要求,需提交公司进行集体决策。提请董事会(含)以上会议决
提交说明
策,须后附前置会议记录(纪要)。
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业务主管部门
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业务主管系统
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秘书
意见
(选填项) 签字: 日期:
**执行官
(CEO)意见
签字: 日期:
**、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会议承办
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注:1.提请董事会(含)以上会议决策的事项,必须经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