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非**息保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公**》、《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受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公司内部非公
开信息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广大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部非**
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移动硬盘等涉及内部信息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二章 内部非**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内部非**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息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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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变动;
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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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
措施;
第三章 内部非**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非**息知情人(以下简称“知
情人”)主要包括: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券商等;
人员;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
息;其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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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为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向知
情人披露非**息时,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人对其接受、
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之非**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第九条 如果公司非**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
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
予以补救。
第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
加强内部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定信息披露的媒体是《**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
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
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
非**息内容、不得利用非**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非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部非**
息。非知情人员自知悉内部非**息后即成为知情人员,受本制
度约束。
第十五条 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公司内部非**息的文件、U
盘、移动硬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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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非**息尚未公布前,知情人员应遵
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部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接触有关内部非**
息的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等岗位知情人员,在有利于内部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 公司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部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公开之前,档案、财务、统计工作等知情
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部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知情人员违反《公**》、《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知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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