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和国公**》、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
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
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前述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
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
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公司分管**管理人员签
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二)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利用募投项目为关联人获取不
正当利益;
(三)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若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募投
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
的合法、合规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应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发
表独立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符合《公司章程》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
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或补充流动资金,除满足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一) 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的金额,每十
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
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 公司承诺偿还银行**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 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
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
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变更后新的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符
合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单个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
分之十且高于一千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
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亦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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