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烟台
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
审计人员,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
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
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
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以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
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审计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
少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
会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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