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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167 号
致: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股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
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山西省太
原市高新开发区**街 6 号 4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联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证
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589,195,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986%。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9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4,896,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74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287,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的**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
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经查验,表决结果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820,855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2,947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819,853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1,945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819,869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1,961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819,862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1,954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798,151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69,890,243 股同意。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经查验,表决结果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830,828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69,922,920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830,851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法律意见书
案的表决结果为:69,922,943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847,856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69,939,948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29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68%;反对 7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71%;弃权 1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287,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 7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62%;弃权 1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336,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41%;反对 7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98%;弃权 1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225,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 9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22%;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317,81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84%;反对 955,800 股,占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2%;弃权 14,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325,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7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98%;弃权 1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34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49%;反对 7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93%;弃权 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2,71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74%;反对 761,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7%;弃权 9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33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44%;反对 7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98%;弃权 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29,81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34%;反对 764,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7%;弃权 9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128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456,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563%;反对 6,645,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79%;弃权 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48,93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780%;反对 6,645,47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1%;弃权 93,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89%。
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8,25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03%;反对 9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71%;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346,91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87%;反对 925,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6%;弃权 1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8%。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回
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62,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591%;反对 7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1.0121%;弃权 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62,91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91%;反对 731,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1%;弃权 93,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479,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602%;反对 6,623,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42%;弃权 9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480,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604%;反对 6,632,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57%;弃权 8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480,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604%;反对 6,632,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57%;弃权 8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李晓悦
马钰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