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中文名称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宏英智能
公司的外文名称 Shanghai Smart Control Co., Ltd.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张化宏
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11387室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201802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无
公司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九泾路470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201615
公司网址 https://www.**artsh.com
电子信箱 **art@**artsh.com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6.00 万股,发行价为
人民币 38.61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0,887.9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531.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 4-0000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
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宏英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宏英智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案;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担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
人杨阳先生接替杨捷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此次变更后,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赵亮先生和杨阳先生。
(二)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性补充流动资金
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研
发**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对“智能化电气控制系
统及产品扩产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该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由 2025 年 2 月 25 日调整到 2025 年 10
月 30 日。保荐人已按照法规要求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其他重大事项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
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
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宏英智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
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亮
杨 阳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