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亲善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
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顾艳律师、陈艺臻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人用于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
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并决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时 00 分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公告告知
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
理人)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6,299,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2,602,292 股后为 148,411,376 股,下同)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5,825,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53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3,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83,97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
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
**,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董事长王项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均符合《公**》《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
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
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5,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
反对 53,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5,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
反对 53,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5,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
反对 53,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5,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
反对 53,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 2025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79,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
反对 18,3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4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73%;反对 18,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59%;弃权 1,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
(六)《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4,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
反对 54,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8,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96%;反对 54,1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36%;弃权 1,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
(七)《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4,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反对 39,6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15,6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909%;反对 39,6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35%;弃权 15,6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56%。
(八)《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4,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反对 54,0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909%;反对 54,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23%;弃权 1,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4,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
反对 54,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8,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96%;反对 54,1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36%;弃权 1,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
(十)《关于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2%;
反对 55,0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1%;弃权 1,14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