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网址:https://www.sse.com.cn/,下同)的《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其他人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贸写字楼 2 座 1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轩秀丽主持。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503,8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11,97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6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84,952,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442%;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2%。
同意 84,946,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451%;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59%。
同意 84,950,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442%;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2%。
结果如下:
同意 84,948,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466%;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2%。
同意 84,935,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647%;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19,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65%;反对 55,0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2%;弃权
同意 84,930,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639%;弃权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69%。
同意 84,916,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719%;弃权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01,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9%;反对 61,1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4%;弃权
同意 84,917,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719%;弃权 3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01,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94%;反对 61,1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4%;弃权
同意 84,935,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637%;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2%。
同意 77,479,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698%;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19,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79%;反对 54,1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4%;弃权
就本议案的审议,王建裕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果如下:
同意 84,949,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466%;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9%;反对 39,6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2%;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