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
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
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及
其他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二章 经理人员构成、任职**及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管
理人员,期限未届满的;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履行其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被**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的书面说明。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
员。
第十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但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实行
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的程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
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
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
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管理人
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
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构成发生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
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会、董
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
的程序;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
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
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做出日常经营的
其他决策。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或/和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
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两名副总经理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一) 分管密封垫事业部的各项工作;
(二) 分管密封板材事业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
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
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经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
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
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
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企业任职;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经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
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
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
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列
席。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全体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
参加的,应事先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对董事会负责,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议事决策。
(二)坚持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各副总
经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会前充分准备,会上发扬民主、深入开展讨论,
少数服从多数,形成集中统一意见,作出决策安排。
(四)坚持实事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以事实为准绳,
充分论证,务实创新,科学决策。
(五)坚持底线思维,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
(二)决定上报董事会审议的总经理报告及其他申报事项;
(三)决定上报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举措、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
方案等;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章,报董事会审定;
(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党委会、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拟订对外投资、**、担保、重大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
等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
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确定,
副总经理应提报会议研究的议题。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准备充分、
材料详实,并提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到有议有决。总经理办公
会会议的议题分为决策事项和非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
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票数一致时由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
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非决策事项(包括会议沟通事项和工作协调事项)
则应在充分沟通和讨论之后由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性的意见,达到沟通情况、权
衡利弊、求同存异、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问题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不
得扩大知悉范围或向外泄露。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召集人及出、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
(五)所议事项的决定或结果。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需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研究决策事项落实依据,
印发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理层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权属企业等。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
施,研究事项的推进情况由负责同志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第四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
核。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细则的修改
亦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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