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W&H LAW FIRM/ZHUHAI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林建
辉、张家华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召集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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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区珠峰大道 288 号 1 区 17 号楼公司五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王宇声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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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
投票。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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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498,202,17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7,723,17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股份 10,47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9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10,479,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1 人,代表股份 10,479,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2%。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
理人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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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其中,特别决议案4、6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议案4、6、7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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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七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7,649,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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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2.3866%;弃权 3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7,649,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3866%;弃权 3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7,649,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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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2.3866%;弃权 3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7,618,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9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4974%;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7,649,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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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9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2016%;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7,018,2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3915%;弃权 6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5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7,944,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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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3770%;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召集人**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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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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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林建辉
经办律师:
林建辉
张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