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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20 号
致: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何瑞
律师出席了北化股份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50 在四川省泸州市高坝北化股
份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5 月 15 日下午 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5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法律意见书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55,673,3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67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8,723,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8,723,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
总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8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71%;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8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71%;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85,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0%;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85,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0%;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63,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99.9498%;反对 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弃权 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90,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99%;反对 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1%;弃权 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72,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1%;反对 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99,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3%;反对 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0,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888%;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1%;弃
权 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0,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88%;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1%;弃权 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4,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70%;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8%;弃
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4,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70%;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8%;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52,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57%;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9,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27%;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3%;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99,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3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26,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92%;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专
用签署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江 华 经办律师:杨 波
何 瑞
二�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