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 1 号友邦金融**一座 16 层
电话:0757-81068869 传真:0757-81068869 邮编:528000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灯湖顾字第 1511-JZ01 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
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以下前提:
(一)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文件、资
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
误导之处;
(二)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第 1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
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是一致的。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的依
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第 2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及其他相关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广东
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万山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第 3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代表股份数为 659,537,8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2.94%。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
份为 626,836,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0.8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36 名,代表股份数为 32,701,504 股,占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538 人 , 代 表 股 份
第 4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604,493,114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532 人,代表股份 7,102,652 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47,942,07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22,343,22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
份 25,598,852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43%。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539 人,代表股份 8,816,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7%。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等**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其出席会议的**均
合法有效。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第 5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共
十项),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及表决事项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
《公**》《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相关议
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第 6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及互联网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议案有十项,公司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372,268 99.82% 1,034,540 0.16% 131,030 0.02%
A股 610,546,596 99.83% 918,140 0.15% 131,030 0.02%
年度董事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会工作报
中小投
告》 7,650,843 86.78% 1,034,540 11.73% 131,030 1.49%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483,158 99.84% 924,550 0.14% 130,130 0.02%
A股 610,657,486 99.85% 808,150 0.13% 130,130 0.02%
年度监事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会工作报
中小投
告》 7,761,733 88.04% 924,550 10.49% 130,130 1.48%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483,758 99.84% 924,450 0.14% 129,630 0.02%
年度报告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及其摘要》 中小投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年度财务 A股 610,646,757 99.84% 810,150 0.13% 138,859 0.02%
第 7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算报告》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中小投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250,669 99.80% 1,148,540 0.17% 138,629 0.02%
年度利润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分配预案》 中小投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459,258 99.84% 934,550 0.14% 144,030 0.02%
年度财务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预算报告》 中小投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3,389,858 99.07% 5,997,021 0.91% 150,959 0.02%
A 股 607,155,647 99.27% 4,289,160 0.70% 150,959 0.02%
开展票据
B股 46,234,211 96.44% 1,707,861 3.56% 0 0.00%
池业务的
中小投
议案》 2,668,433 30.27% 5,997,021 68.02% 150,959 1.71%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向金融机 A 股 610,521,896 99.82% 928,740 0.15% 145,130 0.02%
构申请综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合授信额 中小投
度的议案》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广东省 A股 151,858,037 98.44% 2,263,840 1.47% 142,220 0.09%
第 8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晟财务 B股 13,500,870 99.15% 116,400 0.85% 0 0.00%
有限公司
签署 服务协议> 资者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于变更、终 A 股 610,603,856 99.84% 847,450 0.14% 144,460 0.02%
止部分募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
投项目的 中小投
议案》 资者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股东、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上述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以及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9 页 共 10 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
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蒙小君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蒙小君 赖嘉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