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应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和**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
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
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
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
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
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
定的程序,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单独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并对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及保存。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O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O/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
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
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此造成违约经济损
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不得**、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