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董事会会议的
组织和协调工作,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的
召开,保管董事会印章等。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
事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产生。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人提出名单,由全体发起人选举产生;
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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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公**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官(CEO)
、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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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官(CEO)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副
总裁、**财务官(CFO)
、总法律顾问(**合规官 CCO)等**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执行官(CEO)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责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或者推荐**执行官(CEO)
、董事会秘书人选,供
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四)行使公**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公司股票、债券,签
署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百一十一
条第(一)、
(二)
、(八)、
(十一)、
(十三)、
(十五)项所规定的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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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的任职**、任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度;
(二)掌握与董事职权和责任有关的经验和知识;
(三)具有实施董事职权能力并愿意承担义务和责任;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
(五)与公司事务没有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的其
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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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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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相应职权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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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及提议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执行官(CEO)和
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执行官(CEO)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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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首
席执行官(CEO)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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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八章 出席会议及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执行官(CEO)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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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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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
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执行官(CEO)
和其他**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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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
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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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三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四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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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
《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设立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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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
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期发
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出公司合规
管理策略,指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对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合规问
题进行研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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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
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
董事会工作提出新的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过”不包括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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